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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法制课教案

[04-08 01:44:45]   来源:http://www.youer8.com  安全健康教育   阅读:8986

概要:③说明病人或受伤害者的详细地址和发病时间。 ④说出你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⑤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⑥可到路口去迎接救护车,以免救护车因找不到病人的地址而延误时间。 提醒监护人特到注意: 监护人应当让孩子熟练掌握110、119、120、122这几个电话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但同时也要教育孩子:不要在没事的情况下因为好奇就认为好玩而随意拨打这几个重要号码或虚假报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课:亲生父母“卖”了自己的孩子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白自己的父母是无权“买卖”孩子的。 2、当自己遇见这样的事,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懂得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数日来,本报与福州《东南快报》展开新闻联动,为刚出生80天就被拐卖、如今已经三岁的亮亮寻找亲人。近日,神秘人物再次打进热线,一解小亮亮被拐“内幕”。记者根据神秘人物提供的线索,终于找到了亮亮的亲生父母,可事实却令人大跌眼镜。 几天前,一曾扬言“再报道下去大家都有麻烦”的神秘人物终于再次打进热线,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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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说明病人或受伤害者的详细地址和发病时间。
④说出你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⑤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⑥可到路口去迎接救护车,以免救护车因找不到病人的地址而延误时间。
提醒监护人特到注意: 监护人应当让孩子熟练掌握110、119、120、122这几个电话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但同时也要教育孩子:不要在没事的情况下因为好奇就认为好玩而随意拨打这几个重要号码或虚假报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课:亲生父母“卖”了自己的孩子          
教学目标:1、让学生明白自己的父母是无权“买卖”孩子的。
          2、当自己遇见这样的事,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懂得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数日来,本报与福州《东南快报》展开新闻联动,为刚出生80天就被拐卖、如今已经三岁的亮亮寻找亲人。近日,神秘人物再次打进热线,一解小亮亮被拐“内幕”。记者根据神秘人物提供的线索,终于找到了亮亮的亲生父母,可事实却令人大跌眼镜。
  几天前,一曾扬言“再报道下去大家都有麻烦”的神秘人物终于再次打进热线,揭开了小亮亮被“拐”内幕。神秘人物自称姓廖,是小亮亮亲生父亲的好朋友,在看了亮亮被拐事件的跟踪报道后,他被报社浓浓的爱心感动,终于“站”出来道出详情。他说,亮亮的父母都是四川来蓉打工人员,于1998年5月生下亮亮。当时,夫妻俩已经有两个儿子,一家5口全靠夫妻俩每月500元工资度日,生活十分艰辛。因此,亮亮的父亲便萌发了将孩子送人的念头。正好他以前的同事,即抱小孩接头的四川妇女表示愿意牵线搭桥。不料,那四川妇女竟将亮亮“转”给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再将亮亮卖给闽侯大湖乡珍珠村郭厚金。此后,小亮亮的生父得到6500元“寄养费”。四川妇女和王某也都从中谋取到部分“劳务费”。
  根据廖先生提供的线索,我们终于在闽侯南充鞋厂找到了亮亮的亲生父母。他们承认廖所说都是实情,而且他们从一开始就看到关于亮亮的报道,一直不敢露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孩子卖掉已属违法行为,何况还有6500元“寄养费”无力偿还等情况,而要回孩子必须做亲子鉴定,这一系列麻烦让他们望而却步……
  在我们游说下,亮亮母亲终于答应去看看孩子。但车到半路她又不顾一切跳下车不去了。她说家里太穷,实在无力养育孩子,然后调头就走了。
二、分组讨论,总结全文

 
第六课:6岁男孩自己摔伤,别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教学目标:1、让学生提高学会分析事物的能力。
          2、在进行游戏或上街过马路时一定注意安全。
教学重难点:学会分析事物的本质。
教学过程:
   一、举例事实,学生分析 
  贾刚为储存越冬的蔬菜,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了一个菜窖,因冬储蔬菜尚未放入,所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封窖口,一天,贾刚的儿子7岁的贾警和邻居汪某6岁的儿子汪强在贾家后院玩耍,汪强不慎跌下菜窖,胳膊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600元。汪某以贾刚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伤为由,要求贾刚赔偿损失。贾刚则认为汪强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于是,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二、通过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贾刚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汪强是6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贾刚和汪强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
三、总结全文,布置任务
    1.看看自己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事发生,发生了你应该怎么帮助他呢?
                                  
 
第 七课:保护自己的权利
教学目标:1、通过教学,学生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
          2、当遇到侵害自己的权利时怎样利用法律类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 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1、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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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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